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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市长,你好!租赁商铺合法经营饭店遇到政府拆迁,政府对经营者有没有经营性损失补偿?如果有这笔补偿款应该由谁发给经营者!

匿名用户 2019-07-10

丁朝霞副市长

莱西市政府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对莱西市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租赁的临街商铺被依法征收,影响房屋的使用权时,征收单位对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给予公平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停产停业损失;但除公有房屋外,征收单位应就相关赔偿事项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且停产停业等相应补偿款项的主体仅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就相关补偿款项有其他合同约定,在合同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从其约定。2、因咨询者未准确表述 “经营损失补偿”是否含有拆迁补偿外的其它损失,如果仅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等拆迁补偿损失,答复如上。如还包括其他损失,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承租人应当出具租赁合同及相关损失证明,在调解、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与出租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纠纷。3、具体到我市,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以及交付期限、货币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和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过渡补助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征收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意见,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等费用或者交付补偿房屋。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拒不执行的,由征收单位准备相关文书、资料,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承租人不是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当事人,如有相关损失,只能根据租赁合同,向房屋出租人主张相关权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

2019-07-2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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