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39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黄岛泊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要求拖车到制定停车场,请问是否符合规定?请问交警通知当事人领取车如何通知,有没有书面通知?停车费由交警部门出吗?
荆会平党委委员、副局长
青岛市公安局
网友您好!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政府招投标相关要求,确定专门停车场,停放事故扣留车辆。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时,有物品返还凭证。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感谢您对公安机关的关心和支持。
2021-01-01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