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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对交警进行投诉,但是却得不到回应,也不给答复,我要现场对峙,交警队领导根本不见我,跟我说他没时间!事发市北区交警巡逻二中队

匿名用户 2021-03-16

交警现场否认黄线存在,非法办案

赵中国党委副书记、政委

青岛市公安局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到。经核实情况如下:2018年7月29日10时25分许,市北大队巡逻一中队接警,在劲松一路发生一起出租车与私家车的交通事故,民警赵同文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询问双方当事人事故发生经过,查明,迟**驾驶私家车沿劲松一路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掉头时,适遇孙*驾驶出租车沿劲松一路南向北行驶至此,出租车右前部与私家车左前部剐蹭,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民警判定迟**违法掉头,违反《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私家车驾驶员迟**情绪激动,坐在车内不配合执法,民警在现场耐心等待50分钟,期间多次与私家车驾驶员迟**解释,迟**在事故认定书上写上不同意并签名。2019年1月24日,迟**到市北大队事故科领取第3702***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到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处申请复核,2019年2月22日青岛市公安局支队作出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第3702***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虽事故认定正确,但判定迟**违法掉头,违反《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由市北大队重新认定。市北大队收到该决定后即安排事故科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事故科2019年3月1日对当事人迟**进行询问,2019年3月4日对巡逻一民警赵同文进行询问,2019年3月6日对当事人孙*进行询问,调取了事故当天民警赵同文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经综合分析,调查取证,事故科于2019年3月7日作出了第37020**9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于2019年3月8日将第3702**9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不承担事故责任。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第3702**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事故认定判定正确。

如您认为市北交警部门办理存在问题或有新的情况需要提供,您可向交警支队反映。交警支队会根据您的提供的情况进行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2021-03-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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