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普通员工,干了快20年了,现在单位给予强制解聘,只给予n+2的补偿,我们在这个单位付出了青春,已经到了困难就业年龄,有的员工认为补偿金太少,应该赔偿,有的想留在单位继续工作,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胡义瑛党组书记、局长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您认为单位违法解合,您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机构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感谢您的参与!
2021-03-26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