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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若存在犯罪行为,谁来查处?

刘开林123456 2021-03-23

尊敬的万局长:

您好!我叫刘*林, 身份证:370203*****2610,电话:137****3356。

今天向青岛市司法局反映,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员陈*在(2020)鲁0203民初3393号案审判过程中,庭审后添加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判案证据,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罪的犯罪行为!

事实如下:

1一、陈*在(2020)鲁0203民初3393号案审判过程中,把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的材料、庭审后添加作为判案证据,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罪。

二、陈*对超过法律诉讼时的效诉求予以支持并认定,判定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乱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违法了《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司法腐败。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庭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取:(2020)鲁0203民初3393号的庭审笔录和庭审录像,陈*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推说只能对庭审笔录摘抄,不能复印,审判卷宗封存已转交青岛市中院了(后期了解该案的原始卷宗并未转交至青岛市中院)。问及庭审录音录像时,先说给查一下,过了两天追问,陈说庭审的录音录像无法找到,是其它部门的事。

在该案庭审结束,签署庭审笔录后,我要对庭审笔录拍照,被法庭的书记员制止。而在一审判决后,控告人抄阅庭审笔录时,发现庭审笔录的内容有重大变化,而且,出现了在庭审时未经质证的“证据”, 这是被控告人知法犯法、乱用职权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陈有涉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行为,其行为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罪,现特请求贵局对陈*执法犯法的犯罪行为予以查处,捍卫司法环境的公正与公平,清除司法部门的害群之马。

致礼!

万振东党委书记、局长

市司法局

您好!感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如您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可以向监察委员会举报。

2021-03-2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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