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2年10月份按照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持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门牌号码编制调查函》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开具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的门牌号码证明,香港中路派出所以青岛市公安局制发的《关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门牌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的有效期到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为由不给我开局,但是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我出示了香港中路派出所在2022年8月19日以后的日期给别人开具的门牌号码证明(房屋性质是一样的)。
我想问:1、派出所为何会对同样的事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政策;
2、我这个事到底应该怎么办,找谁办

顾清弥党委副书记、政委
市公安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
1、经了解,您所指房屋为“浮山巷”商业街内商铺,该处商铺未编制门牌号码。根据《山东省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院落门口设置大门牌。临街的住宅、平房院落、铺面房和村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同一院落正门以外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临街的临时性建筑物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由于该商铺不临街,且历史上业主也未曾提出过编制门牌的需求,因此一直未编制门牌。
您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的门牌号码证明,不在《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国土资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门牌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规范七项问题办理意见范围(后附)之中,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应出具《房屋门牌号码编制调查函》。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房屋、土地等不致力产门牌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2022年10月份,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应再根据此《通知》内容出具《房屋门牌号码编制调查函》。
2022年8月19日以后,香港中路派出所曾根据原《通知》规定的内容,为其他相关群众出具过证明。此次所提事项与出具证明事项不同。现香港中路派出所发现《通知》已过期,已不再按照《通知》规范格式出具证明。
2、今年4月份,香港中路派出所本着为民服务、事要解决的原则,到现场实地查看,为相关商铺编划并申报制作门牌号,现门牌号正在制作过程中。
待门牌制作厂家制作好门牌后,将会统一进行门牌安装。门牌安装后,将根据群众需求,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核实门牌地址,力争解决其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涉及公安业务的问题。
附:《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房屋、土地等不致力产门牌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青公规【2017】5号 )共对七项问题办理意见。
1、宗地门牌号码编制问题;
2、预售商品房屋门牌号码编制问题;
3、新建房屋门牌号码编制问题;
4、房屋分割门牌号码编制问题;
5、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坐落与公安机关编制门牌号码不一致的问题;
6、房屋门牌中“栋”和“号楼”问题;
7、房屋门牌中阿拉伯数字与中文数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