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办学校里,约定好试用期三个月,到现在要把员工辞退(其间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也没有违反学校任何规章制度)学校按天算试用期,而不是自然月算,且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计入试用期,是否合法。
1、合同里写了暑假期间不算入试用期内(暑假上班11天)
2、合同约定内容里写的试用期日期是2023.5.18至2023.8.18满3个月,目前一直推着不给转正

刘传华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节假日计入试用期。如您仍有疑问,建议您拨打电话85912488,以便我们更好地与您沟通。感谢您的参与!
2023-09-05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