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改价监〔2015〕1382号)中所称的“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贵局如何界定“能够及时更正”和“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是否有量化标准?如果本人主张将“低标高结”现象定性为合同欺诈,而不定性为价格欺诈,从而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请问贵局是否仍执意要插手干预?

辛增顺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物价局
网友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据我们了解,目前没有印发成文的量化标准,在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谢谢!
935路,936路有部分车辆采用里面安装空调的电客车,建议实行一线两制。
没毛病920503 2017-09-12 15:58
给青岛市市民减免隧道费,方便上下班
匿名用户 2017-09-12 15:58
请问辛局长,青岛电视塔票价100元,团队票只需要60元,正是因为政府定价过高,导致了这种虚高的差价,要求降价!
匿名用户 2017-09-12 15:56
有部分非无人售票公交线路,该改为一票制就改为一票制,该永久实行分段就永久实行分段人工售票。
没毛病920503 2017-09-12 15:56
坐个公交车政府块八毛的和老百姓斤斤计较
匿名用户 2017-09-12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