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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改价监〔2015〕1382号)中所称“能够及时更正”和“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是否有量化标准?

匿名用户 2017-09-12

请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改价监〔2015〕1382号)中所称的“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贵局如何界定“能够及时更正”和“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是否有量化标准?如果本人主张将“低标高结”现象定性为合同欺诈,而不定性为价格欺诈,从而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请问贵局是否仍执意要插手干预?

辛增顺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物价局

网友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据我们了解,目前没有印发成文的量化标准,在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谢谢!

2017-09-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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