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快盘活效率低下的既有建筑使用,提升城市功能活力,建设单位能否可以在没有征询业主和利害关系方意见的前提下,向规划部门申请既有建筑的规划使用功能调整?

薛洪利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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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意味着业主拥有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使用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024-09-19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