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退休职工去提交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往往是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1994年成立前就已经向主管部门反映过的,同时也是退休前反映的,但是相关部门未记录解决,再去你单位就认为超过仲裁时效了,这种观点不应成立。本人认为还是不应适用仲裁时效。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布前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应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因为违反立法法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有很多属于劳动合同制实施前就已经发生的,也不适用。但是实际青岛市的劳动仲裁部门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都没有遵守立法法的要求,往往用争议发生之后发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仲裁时效去适用之前发生的争议,大部分劳动仲裁都是以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明显不当,你单位还是应遵守相关法律进行仲裁,不能错误适用仲裁时效,应实质性解决问题。另外劳动仲裁和法院衔接也是存在问题,法院往往不对劳动仲裁的仲裁观点进行回应,也不知道你单位的仲裁决定是否正确,法院又提出新的不受理理由,最多的理由是青岛市企业工资发放记录仅需保存两年,但是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0条是至少保存两年,不能理解为仅需保存两年,职工工资发放保存时限应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实际没有规定最长保存时限,仅说是不低于15年,大部分企业的惯例是职工去世后才不再由单位保存。

王振东党组书记、主任
青岛仲裁办
感谢您的提问。按照《仲裁法》规定,青岛仲裁委员会是受理的是平等主体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因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纠纷,也就是受理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与您所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两个机构。建议您将问题反映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您可以拨打以下咨询电话:82669736/8266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