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振东党组书记、主任
青岛仲裁办
感谢您的提问。仲裁以效率为生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二审”“再审”,是我国《仲裁法》的明文规定,更是其高效性的重要体现。有市民担心“一裁终局”后没有救济途径,归根结底还是担心仲裁的公正性。其实,广大市民朋友完全可以打消顾虑。
一方面,裁决的公正性是有充分保障的。仲裁案件是由仲裁员审理,仲裁员均是精通法律及经贸知识、具有丰富仲裁实务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的各行业专家学者,也就是通常所说“专家断案”,保障裁决的专业性。同时,仲裁员都具有较高的身份地位和社会威望,对自己的声誉非常珍惜,都会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仲裁机构也有严格的仲裁员聘任、培训、管理、监督、惩戒,以及裁决核阅、重大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回避等各项制度,确保仲裁员依法公正履行仲裁权,保障裁决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完全丧失了救济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也就是说,仲裁活动受人民法院监督,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的仲裁裁决,法院有权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10-17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