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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老年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放宽收入认定标准,实行渐进式减免的建议。

得心应手爱摄影 2024-12-24

之前问过青岛市财政局,发现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基本不懂法,也没责任心,还存在撒谎和推诿的问题,说是法院案件受理费修订扩大减免范围的问题属于立法问题,不是政府的管辖范围,他们不管,法院才是制定案件受理费的机关,让我找法院解决。但是之前本人的案件受理费都是直接转给青岛市财政局,并没有给过青岛市法院,本人不能认可。中院也是答复属于如果提出扩大减免范围,应向你局和财政局、发改委等政府部门提出共同制定,和该院无关,该院无管辖权。法院仅是执行现行的由你局和其他政府部门共同制定的困难群体减免案件受理费规定,本人认为,目前我市制定的困难群体收入减免标准过低,没有考虑通胀的情况,已经20多年没有变,大概只有1500元。月收入超出一元以上就没有减免,很多有企业退休金的老年市民达不到这么低,但也达不到能够自行负担法院案件受理费的程度,存在夹心层,(多数是房产和财产、遗产纠纷,此类案件受理费都是数万起,几千元的较少,以目前我市的居民收入来看,多数人交了案件受理费,基本生活费就没有保障了,能负担得起的还是少数,这个问题也是困扰我国政法领域多年的一个最主要的司法难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和青岛市中院法官沟通过,目前市区范围除了赡养费纠纷不审查收入外,其他类型案件都需要审查收入,因为标准过低,已经多年没有符合你局制定的减免标准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建议提高救助人均收入标准至青岛市市民当年的平均月收入以上,避免法律援助资源浪费,不能仅有全免一个类型,可以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退休金情况减免一半至8成的渐进式补贴方案。你局应和青岛市财政局、发改委多常态化研究沟通,争取尽快解决这个困扰市民多年未能解决的大难题,争取给有经济困难、也有法律诉讼的市民办实事。

江联军党组书记、局长

市民政局

您好!感谢您参与民生在线。您提出的关于民事诉讼案件费用减免等相关问题,属于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不属于我局的工作职能。经我局联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再次感谢您参与民生在线!如果您对于费用缴纳的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了解,您可以联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83099188。

2024-12-3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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