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请问局长:举报了,不处理、不反馈,怎么办?
为什么在有明确噪声超标证据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不处理,普通市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东辉党委委员、副局长、指挥中心主任
市公安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公安机关管辖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对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噪音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欢迎您拨打968110,留下具体联系方式,反映详细情况,民警将及时与您沟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24-12-26 1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