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业主未经其他业主同意,自己擅自办理了营业执照,由此导致扰民等情况。请问,对于已经办理的营业执照,业主如何维权申请吊销?行政审批局有什么规划治理这种情况?

刘晓倩副局长
市行政审批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关注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根据《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管理”的规定,您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也可采取法律手段,依法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审批部门将立足经营主体登记职能,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再次感谢您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02-19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