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李沧区九水街道延川路20号绿城汀岚小区的居民,近日我小区6号楼2单元302房屋由业主装修出租,有4点问题:
1、该业主违规将次卧、客厅、厨房改造成多个卫生间,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二项“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该房屋已涉嫌违法改造,请住建局查处。
2、该住户在将房屋非承重墙敲除后,在房屋无梁结构处砌墙将房屋进行隔断,把客厅、厨房都分割成了房间出租,并且自行修改了排污管道,抬高地台增加同层排水卫生间,以上行为极大增加了楼板负载,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禁止“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如加厚混凝土地面、集中堆放重物等),该装修新增地台和墙体增加了楼板负载,存在极大结构安全隐患。请住建局查处。
3、该业主将厨房、餐厅和北卧室采用砌筑封闭成一个房间出租。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燃气管道和燃烧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地下室等封闭空间内。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厨房应设置实体隔墙和门,与卧室、起居室等生活区域分隔,避免燃气泄漏或油烟进入生活空间。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厨房应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使用燃气的厨房需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现该房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请相关部门查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时,必须以房间为单位进行出租,并确保人均租住面积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及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用于出租。现房东出租该房屋给中介,中介分租给个人,违反上述规定,请查处。
基于以上条款,请协调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九水街道,要求对方恢复房屋原有布局,非原始设计卫生间正上方区域不允许有卫生间房间,停止房屋以群租方式出租,希望尽快解决!谢谢!

丁树更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关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针对您反映的延川路20号6号楼2单元302户房屋违规改造卫生间、增加楼板负载、违法间隔出租问题,经查询,该房屋目前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无法查询到产权人登记信息,该房屋套型为四室二厅,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48号)有关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该房屋可将四个卧室、两个客厅间隔后做为六个房间分别出租。我局有关部门于5月16日、5月22日两次会同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赶赴现场,但由于房屋内无人响应,故无法入户。下一步,我局有关部门将会同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再赴现场核实,争取尽快与租赁当事人取得联系。您反映的房屋违规改造卫生间、增加楼板荷载等问题,已转交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核实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