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强党委委员,副局长
市司法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对诉讼事项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援助机构申请;对非诉讼事项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青岛市、区市两级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完善了覆盖市、区市、镇街、村(居)四级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并创新法律援助“全域受理、全域指派”一体化、法律援助“胶东五市通办”等机制,实现群众申请援助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同时,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依托“法援在线”系统和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来简化群众申请手续,让群众更加便捷的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受理条件和范围,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即可申请。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予核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2025-09-02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