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局长好,我是1986年在本市一国有企业上班,当时是农民工身份,当初是企业与本镇经贸委签订的用工关系,我们在工厂与正式工一起工作并接收管理,工资由我们镇经贸委发,然后,2005年企业与我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转为正式工至今。
其间个人补缴了1999年至2005年的社保,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补缴1999 年以前的社保,还有就是从1986年到1999年能否算作视同工龄。谢谢!

董海波党组成员、副局长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根据我市相关规定,计划外农民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最早为1994年10月。根据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参与。
2026-03-24 1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