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省市层面关于新建住宅推行供热计量的法规出台了不少,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山东省在2011年出台的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2010年,市城乡建委、市物价局出台实施了《青岛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关于新建居住建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0】86号)、2014年,市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青价格〔2014〕56号)大原则是明确的,即为了推动节能减排,新建住宅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各种法规里面唯独缺少相应的罚则:如果开发商不执行怎么办,如果建委在验收环节,城管局在实施环节不作为怎么办?仅仅一个李沧区,据不完全统计,就有中南世纪城、蓝山湾、鑫水家园、逸景公馆等接近三万户新建小区没有实现计量收费,青岛法制办能不能出台新的法规?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赋予有关部门执法权,促使开发商不敢漠视国家大政方针,切实从源头上解决供热计量无法推进的问题!

万振东主任
市法制办
网友您好,《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第五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鉴于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如发现问题,请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投诉。谢谢您的参与。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匿名用户 2018-03-21 13:52
请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人大已经表决通过,青岛市法制办什么时候改革完毕?
匿名用户 2018-03-21 13:41
万主任在2016年11月4日做客《行风在线》时回复人和路拆迁居民,法不溯及既往,所以以前的拆迁项目按照拆迁条例补偿,但是超期回迁也不执行,立法法的第九十三条确实有法律法规等不溯及既往,但这条法律的后半句还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等的权利和利益是除外的,请给合理的解释一下为什么只是用前半句。像现在有些标准的事例,都是颁布新法多长时间就生效,可没有说你符合以前的标准就可以不按照新标准执行。而且立法法的第九十二条,都有新法优于旧法的表述。这真不是侵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理由!如果可能,我们可否跟您探讨下具体情况的解决办法。
匿名用户 2018-03-21 13:31
个人非法倒卖 贴现巨额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 虚构交易 虚构价格套现银行卡资金,仅能由银行报案吗?
匿名用户 2018-03-21 10:59
我能不能代理重病老父亲向你们提出行政复议啊?
匿名用户 2018-03-21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