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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自建房征收补偿问题

匿名用户 2018-04-11

杨区长您好,请问对5,60年代的自建房棚改征收,现在有什么样的补偿政策?

杨旭东区委副书记、区长

市北区政府

网民朋友,您好!根据《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规定:

“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1.在1989年9月1日《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

  2.已依法取得规划或施工建设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建成的,其建筑面积以批准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已建成的未登记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施工建设批准手续载明面积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以批准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您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房屋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8-05-0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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