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主任您好!请问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并没有给工人缴纳公积金,在公司停止经营或者关闭时,可以追缴从工作之日起至关闭公司 这期间所有的公积金?工作几年补缴几年的公积金吗?还有补缴这个公积金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吗?据了解,青岛市已经取消了农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一说法,在户口本上户口性质都是直接以家庭户口这些写的,是不是只要是在单位上班的员工 公司都有义务给补缴这些年的公积金?

王春芳党组书记、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友,您好!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界定,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也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因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政策依据不明,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推行的范围。
如果您属于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您可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到单位公积金缴交业务所属的公积金管理处行政执法专柜现场咨询,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中心将立案查处,依法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如果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其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我中心就无法再为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因此建议职工及时维权。
2018-07-02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