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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好,我们三家公司租房东物业,共同出资建变电设施,由房东管理,户头是房东的,每度电收我们1.25元。一,收我们电费是否偏高,物价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二,电力部门收房东电费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房东给我们开普通发票是否违规。三,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分户,有我们直接向电力部门缴费。

匿名用户 2018-10-23

吴绍军副总经理

青岛供电公司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判断您处为转供电。

对于您反映的第一个问题。今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四次电价调整政策,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累计每千瓦时降低7.52分,降幅10%。针对转供电加价问题,山东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文件,对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具体内容您可从物价局官方网站上查询上述政策,如遇到您认为转供收费不合理的情况,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对于您反映的第二个发票问题,建议您咨询发票专业管理部门纳税服务热线12366问询。

对于您反映的分户问题,需现场勘查、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是否具备条件,您可联系当地供电部门。

最后,建议您详细分析月度分时电量情况以及力调执行情况,优化用电时间段,实施避峰用电,加强无功补偿,降低平均电价。

2018-10-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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