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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业主是否需要在开发商交房的同时缴纳三个月物业费?在莱西,6个月未住物业费是否减免?请问有无依据,有的话怎么申请减免,需要提供什么手续?如果小区强行收取,是否有管理部门,电话多少?

匿名用户 2019-07-10

丁朝霞副市长

莱西市政府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收费等问题。按照《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如有疑问请拨打住建局电话咨询:88483289。

2019-07-2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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