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应该怎么办?

田有赫副主任
青岛仲裁办
这位网友您好:
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撤销裁决,二是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1、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我们仲裁委在执行问题上有哪些新举措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21
突然找到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还可以提交吗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20
我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莱西仲裁委员会,但莱西市没有仲裁委,请问可以向你们申请仲裁吗?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08
我是从事涉外仲裁业务的律师,在拟定涉外合同中,因从事涉外仲裁的经验较少,请问涉外合同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07
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由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第三方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我方,我方是否有权根据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向贵会提起仲裁?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