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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否可以将总公司也列为被申请人?

匿名用户 2019-09-18

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否可以将总公司也列为被申请人?

田有赫副主任

青岛仲裁办

这位网友您好!根据仲裁协议相对性原则,我会目前《仲裁规则》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只能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总公司不列为被申请人。至于分公司有无可执行财产,待裁决作出后,在执行环节一并解决。但我会目前正在修订的仲裁规则对此有突破,即法人分支机构签订的仲裁协议,对法人有效。待我会新规则实施后,就此问题,我会会作出具体释义。

2019-09-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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