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否可以将总公司也列为被申请人?

田有赫副主任
青岛仲裁办
这位网友您好!根据仲裁协议相对性原则,我会目前《仲裁规则》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只能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总公司不列为被申请人。至于分公司有无可执行财产,待裁决作出后,在执行环节一并解决。但我会目前正在修订的仲裁规则对此有突破,即法人分支机构签订的仲裁协议,对法人有效。待我会新规则实施后,就此问题,我会会作出具体释义。
我们仲裁委在执行问题上有哪些新举措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21
突然找到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还可以提交吗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20
我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莱西仲裁委员会,但莱西市没有仲裁委,请问可以向你们申请仲裁吗?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08
我是从事涉外仲裁业务的律师,在拟定涉外合同中,因从事涉外仲裁的经验较少,请问涉外合同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07
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由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第三方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我方,我方是否有权根据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向贵会提起仲裁?
匿名用户 2019-09-18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