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问题

张局您好,现在很多居民单元楼道内的住户,利用自家住房或租赁居民住房占用居民单元门开设经营性小超市的情况比较多。严重影响同楼居民生活、外来人员频繁出入,经营业户占用公共位置摆放杂物。此类情况为何能够审批办理营业执照?比如黄岛区甘水湾小区内有一个经营业户就是此类情况。

匿名用户 2019-11-13

张会佐副局长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对企业登记工作的关注。关于经营场所登记问题,青岛市政府在2016年5月31日专门印发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住所承诺书》的表格可以在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官方网站“企业开办及注销一体化平台”下载。审批机关在办理营业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文件。如申请人提交虚假承诺书或违反承诺,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由负责企业监管的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直至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目前相关的监管职责仍在市场监管部门,居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2019-11-1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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