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珠江路588号天相囯际公寓2号楼一楼“桔子精品酒店”在七楼开餐厅 排烟管道就简单的直接在窗外排放 楼上业主根本不能开窗 油烟味道已经严重影响了居住 请问此公寓楼具备开饭店的条件吗?
毛驴叶子 2020-04-14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吴衍秋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副巡视员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网友您好,感谢对青岛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建议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映解决。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11月8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8号)规定: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由市、区 (市)城管执法部门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