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问题

领导你好对于特殊时期恶意抬高药品医用品价格的,你们是怎么处罚的?都处罚了哪些

匿名用户 2020-07-22

辛增顺副局长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网友你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要求,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绝大部分药品执行市场调节价。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规定,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对于特殊时期药品价格政策,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例如,新冠疫情期间,按照省政府要求,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购销差价超过35%的,以哄抬价格论处,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谢谢您的参与。

2020-07-23 15:38

主办: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青岛日报社承办:青岛日报监督互动中心  观海新闻  青岛新闻网

扫描关注公众号

提交成功

等待嘉宾答复…

错误提示放这里

0/50

提问类型

0/1000

* 最多上传3张照片,1个视频

上传视频
上传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