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不同的定价,医保搞出支付价格后,并没有明确销售价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支付价格也就是零差率销售药品,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在支付价的基础上提高部分价格,出现同种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价格不一致问题,同时我们在医保报销的比例达不到你们宣传的报销比例,公立的达到了,民营的达不到。

辛增顺副局长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网友你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要求,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绝大部分药品执行市场调节价。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规定,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谢谢您的参与。
2020-07-23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