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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是不是可以不按照中央公布的通知执行!

放飞心情 2020-08-06

国家推广给百姓的低速电动轿车,中央明确指出此类车辆在下发管理通知前,从没被纳入机动车来生产和使用!青岛市市南交警大队却无视六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强行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处罚!合理吗?

王革党委副书记

市司法局

网友您好。您提的问题首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低速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认定和管理问题,二是对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的问题。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要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如果您对低速电动轿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按照机动车管理有异议,可以凭“中央明确指出此类车辆在下发管理通知前,从没被纳入机动车来生产和使用”的具体政策依据,向市场监管和交警等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如果您对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以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2020-08-0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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