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树民党组成员、副局长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食堂、餐饮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即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020-11-17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