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也有同样规定),以及《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只负责核实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发证属于审批局,但审批部门只管发证审批,不管监管。
问题的关键点,不是有没有营业执照,关键点应该是,有没有获取其他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未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是通过签署虚假承诺而获得的营业执照,难道行政审批局对这种不诚实、虚假承诺而获得的营业执照,给予注销吗?其他居民权利如何保障

张会佐党组成员、副局长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再次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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