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生命始自偶然。有些孕妇怀了孕,还选择引产,流产,这样的做法非常不好,就是剥夺了一个生命,在没有出生的时候判了“死刑”。能不能叫停流产,引产。那末,死胎又应该怎样预防甚至是避免呢。从而不再给正在孕育的生命“判死刑”。
赵国磊副主任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友您好!国家高度重视人口和生育问题,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政策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总的要求就是鼓励按政策生育、优生优育。我市根据国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及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相关要求,制订方案、完善流程,对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进行鉴定审核,由所在区市依法出具证明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正如您提到的,怀孕以后无特殊情况不提倡流引产。
2021-12-01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