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桂敏,61岁,退休教师。6月22日被邻居王**殴打经法院鉴定为轻微伤。9月13日说按轻微伤,依法拘留王**。10月22日又说:“因未发现有重大变故不予立案处理。在“6.22”案中,我有四问所长。一问:黑龙江一女性公务员掌掴79岁的老母,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60岁以上的人”的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1000元罚款。同样的案件,且我还有法医鉴定的“轻微伤”,你竟做出“因未发现有重大变故,不予立案处理”,难道青岛西海岸新区隐珠派出所是法外之地?二问:你在12月3日对我说:“你们双方自己的行为是你们自己的事,和公安机关没关系”(我有微信记录)。我是一位61岁的退休教师,为人师表一辈子,被“泼皮无赖”(滨海新村物业原经理)王**违法殴打“致轻微伤”,导致我活动受限,昼夜痛苦不堪,至今还在理疗,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打人凶手王**的法律责任,难道是我自己的事“和公安机关没关系”吗?“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一方平安”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身为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派出所长、人民的公务员,本辖区发生了民事纠纷伤害案,受害人要求依法办理,难道“和公安机关无关”吗?三问蒋兴涛:你一再辩解“案结事了”(我有微信记录),按你的逻辑6月23日就已经“案结事了”,可为什么还要安排陈**找我查看打人现场?为什么还要找目击证人调查取证,尤其是进行了核酸检测到青岛取证?为什么9月13日跟我说“已立案”?你们违反了“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和60岁以上的人”的法律规定违法办案,受害人一再要求依法追究打人凶手王**的法律责任,岂能“案结事了”?四问:9月13日承诺“立案”,按“致人轻微伤”拘留王**,为什么10月26日却口头告诉我“因未发现有重大变故,不予立案处理”?从“9.13立案”到“12.26不立案”,是怎么立案、撤案的?“三次请教局法制科和分管局长同意”,你们请教的谁,怎么答复的?哪位分管局长同意的?他们为什么又不同意?请蒋所长一一做出明确答复。
王桂敏
联系电话:13210869912
2021.12.16

任福荣二级巡视员
青岛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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