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本好副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民朋友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1号)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完全产权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如您对具体申请事宜还有疑问,可拨打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政策服务热线:82681116进行咨询,我们将给予详细解答。谢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2-01-07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