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有先党委委员、副局长
市应急局
谢谢您对举报工作的关注。现行《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于2021年7月23日公布实施。和旧办法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相关行业举报奖励情形。除沿用省举报奖励情形,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了烟花爆竹、海洋渔业、森林防火、人防工程、气象等5个行业61项举报奖励情形,形成了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共涉及17个行业356项,涵盖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
(二)细化了举报奖励标准。经核查属实,对符合相关行业举报奖励情形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金额的奖励。在相关行业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一般事故隐患最低奖励500元;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奖励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5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50万元。
(三)规范了核查时限。对举报核查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反馈举报人、60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核查处理,着力提高举报件的办理效率,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四)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基础上再上浮20%,最高奖励50万元。
(五)强化了政府、部门、企业的举报奖励职责。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等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受理、谁奖励”原则,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排查、报告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