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重庆南路81号业主,知悉重庆南路81号B区1-3层2300平方业主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开设医院,并且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已经动工。楼上住的是住户,楼下是网点,最初规划不是医疗机构,目前存在墙改门,野蛮装修致使石块掉落,医疗用品垃圾、废气、废水、后期增加放射性物质、医疗污染等); 医疗污水、医疗弃物以及病原性、细菌性微生物、药剂残留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诱发性,一旦出现污染和疫情扩散,后果不堪设想。医院开在小区里,业主出入小区天天从医院路过,居住在医院的上方,无时无刻接受着一定辐射穿透性以及细菌传播。 二、我们居住的居民楼和商务楼活动健身区紧挨B区,楼上为居民居住,楼底是商铺,根本不具备开办医院的条件,第一:没有独立的排水、排污、排气管道,全部和小区业主共用;第二:没有独立的专用活动区域;第三:没有独立的生化池;第四:没有医疗机构专用的消防通道和楼梯,与A区业主共用同一个消防通道和电梯楼梯,电梯为私自墙改门,没有审批手续,造成墙体安全隐患。是不合理的 。三、会形成噪音污染,由于医院属于公共场所,人员嘈杂,会对周围居民造成噪音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小区居民休息,降低生活质量; 四、医院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医疗事故、医闹纠纷等等,危害我们的安宁居住环境和以及可能出现的人身误伤;严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且进出医院的人员复杂,对小区居民的家庭及财产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中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六、病员休息活动时流窜在小区居民之间,与小区老人小孩无法隔离,病患无别,极大的加大了病源传播的可能性。 最后,我们小区附近已经有了各类综合性医院,根本不需要其他的医疗机构!希望政府给我们小区三百多户居民一个处理结果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基本标准。在执业登记时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没有取得环境保护、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批准执业登记。

路玉军党组书记、局长
市行政审批局
亲爱的网民朋友,您好!感谢您对行政审批局工作的关注。经查,目前我局尚未收到该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若收到该机构的申请材料,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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