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总您好,我是贵公司老客户,自2002年起先后投保3份险种。今年6月贵公司短信通知,对我投保的住院附加险单方拒保,我想知道贵公司做此决定的法律依据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保险是有双方义务的,单方拒保作何解释
匿名用户 2017-08-21

赵军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青岛市分公司
尊敬的网友您好:
(1)保险的功能承保的是未知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已出险仍继续承保,既是对保险法公平原则的违背,也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平,也是对其他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害。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客户的利益,使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及时得到保障。
(2)在保单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终止保单合同。但是对于一年期或短期险种,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重新缔结保险合同,只有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方能生效。
不仅仅是在续保,在初次投保或新单承保时,保险公司也会进行风险评估,也有部分的客户保险公司是不予承保的,或者是特约承保。
(3)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注明此险种为一年期短期险,且合同条款约定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保险公司是在条款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
当第二年保险届满时,保险公司有权对下一年是否承保进行风险评估,并按合约约定有权谢绝续保或特约续保。
通俗来讲,保险公司会每年根据客户健康状况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续保或以何种条件续保。我们的结论均来自于您提供的病历资料,根据被保险人病史及康复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处于异常状态,则会进行特约或谢绝承保。
当然,如果您对医院病历资料的结论有争议,可以从医院开具明确的诊断,重新提交给我公司审核。
2017-08-22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