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李沧区人民政府 问题

区长你好,升平路21号楼是筒子楼改造的,改造完没几年,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豆腐渣工程。

网友 2022-08-04

墙皮脱落,线路不通,污水管经常堵塞,插座没电,塑钢窗拉不动,房顶漏水,楼台没按塑钢窗,永平路36到40号改造时楼台按装塑钢窗,升平路21号,23号没按,不知道为什么,整个工程就是一个豆腐渣工程,现在出现的问题我们都要自费处理,上个世纪60年代的房子,预制板结构,有必要改造吗?接上的那一间和原来的墙体不是一体的,稍微有个风吹草动就有可能倒塌,有这样改造楼的吗,这不是在糊弄老百姓吗?这两座楼快60年了,社会发展到今天,还让老百姓住在这样的房子里吗,不太和谐吧。

魏瑞雪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沧区人民政府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李沧区政府工作的信任与支持。经落实,升平路21、23号权属为原青岛第二印染厂,为单位自管房。应权属单位请求李沧区于2008年按照青岛市相关政策要求,对其进行了加接建改造,户均增加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形成了具有独立卫生间、厨房的成套住宅。改造过程中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了加固,新增加部分按当时规范标准进行了设计施工,新增建筑面积未收取建设费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安装、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目前保修期已过。

由于青岛市未出台对新增建筑面积的产权处置意见,李沧区未对新增加建筑面积权属进行界定。根据《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安全使用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该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应属于权属不清的,应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要求落实修缮处置措施。

2022-08-29 09:04

主办: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青岛日报社承办:青岛日报监督互动中心  观海新闻  青岛新闻网

扫描关注公众号

提交成功

等待嘉宾答复…

错误提示放这里

0/50

提问类型

0/1000

* 最多上传3张照片,1个视频

上传视频
上传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