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蓝湖郡、锦璘物业问题#



关于龙湖锦璘原著二期(龙湖蓝湖郡)前期物业收费价格违法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情况
青岛市城阳区龙湖锦璘原著二期小区(王沙路36号龙湖蓝湖郡),青岛龙湖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超过普通住宅五星级标准一倍的价格强行物业收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龙湖锦璘原著二期小区(龙湖蓝湖郡)(政府备案及购房合同中是龙湖安乐片区,王沙路东云头崮水库北临),2013年6月7日进行了前期物业招标、2016年1月交付业主。在这个时期,青岛市为规范物业行为,执行的是物价局下发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文,(该办法2012年9月15日-2019年9月14日 有效,。该办法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龙湖锦璘原著二期配建有经济适用房,按照青岛市规章应属于普通住宅,物业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2019年9月15日以后,青岛市发改委发布青发改价格【2019】257号文,通知青岛市开始执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省发改委对于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以及青岛市发改委对于业主的解释,明确叠拼住宅属于普通住宅。
三、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在有上述两个时期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下,以及发改委对于普通住宅的解释说明的基础上,依然强行以4.8元每平方的价格进行收费至今。
四、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的行为,严重藐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颐气指使,不讲理不讲法。
此外,周边鑫江合院、泰和郡,以及龙湖物业服务的城阳龙湖悠山郡均已降价,而锦璘原著二期(龙湖蓝湖郡)坚决不降价,★并起诉业主.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也是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请市相关部门,发改委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力,对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做出处罚,还广大群众公平合法权益。

殷连刚区委副书记、区长
城阳区人民政府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城阳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龙湖锦璘原著物业费问题,经城阳区住建局落实,青岛市城阳区龙湖锦璘原著项目一期于2013年6月7日进行了前期物业招标,经市评标专家组评审确定物业收费标准,龙湖锦璘原著三期沿用一期收费标准,其中33号楼为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含电梯);31、32号楼为高层,物业费收费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含电梯);叠拼联排5.0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该收费标准均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注明,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附件提供给业主阅知、签字确认。2019年9月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政策衔接明确要求:(一)2018年7月21日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已满二年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通知执行。(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提供物业服务的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费,办理备案手续。对此,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已及时通知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涉事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关于物业服务问题,已要求物业服务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相关的物业服务。
关于反映的叠墅物业费收费问题,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落实办理,但是物业公司提起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根据判决情况,目前在物业公司就叠墅是否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问题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在一审二审中都已败诉。目前,区市场监管局已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情况及司法建议情况向上级物业收费政策制定部门及价格监督部门进行了反馈。上级部门尚未出台“普通住宅和各类高档住宅”的界定标准及“叠拼住宅属于普通住宅”的相关文件。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文件,明确叠拼属性后,将根据政策依法处理此类市民关心的问题。
关于小区成立业委会问题,经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落实,龙湖蓝湖郡(别墅区域)与蓝湖公馆(高层区域),在建设之初,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据法律规定无法分开单独成立业委会;龙湖锦璘原著小区已经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辖区居委会依法依规启动成立业主大会程序,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