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岛人民医院作为一个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统一的标准规定执行社保和公积金基数,造成事实上两者基数差距巨大,员工的公积金方面的合法权益该怎么保障?
院方回复说为了保障员工的退休待遇不降低,就可以将绩效奖加入社保基数,首先对这个正确的做法表示肯定,至少在社保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那么,员工的公积金方面的合法权利就不正当了?就不需要保障了?据我所知,只是城阳区范围内,几乎所有公办医院早已经将基础绩效奖纳入了公积金基数,只有红岛人民医院一家例外,也不知道是谁授权它们这么干的,又是谁给了红岛人民医院这么大的权力!退休后的合理待遇我们也要,当下我们的公积金合法诉求也应该得到正当的满足。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所谓医院财政困难,目前暂时无力承担应该涨的公积金、基础绩效奖等项目,院方必须态度鲜明的表示,所谓无力承担应该发放的项目,到底是迟缴缓交还是不交了(赖账不交)。如果是迟缴缓缴,那么意味着,一旦医院财政情况改善那么就应该补发欠款。如果是不交了,赖账,就算以后医院财政改善了,也不会给员工缴纳,到底是迟缴缓缴还是赖账不交,院方必须给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让社会来监督。
最后一点,企业有时候也经营困难,政府可以同意企业困难时期缓交税款,等企业经营好转再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补缴税款,这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红岛人民医院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事业单位,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随意申报社保基数和公积金基数,想纳入的纳入,不想纳入的就不纳入,造成两者在同一年度巨大差距,与企业刻意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的行为有什么不同?这种行为到底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该行为应该由谁来监督审核?违反了公积金相关规定又应该由谁来执法处罚?如果青岛每个企业单位都像红岛人民医院这样,随意申报公积金基数,侵害本单位员工正常的公积金权利,是不是没有人管呢?

曹彦平党组书记、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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