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第二部分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酌情处理”无标准,那全额事业单位如何参照执行?如何把握发放金额?如何申请经费呢?谢谢。

刘学俊党组书记、局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省文件规定,“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指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酌情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您可向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请生活待遇。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2-11-03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