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薇副主任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友朋友您好,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一)据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四)能够反映信用主体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事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不缴纳停车费和普通交通违法行为并不会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但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会被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2022-11-25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