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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星河湾收费过高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匿名用户 2022-11-30

王镝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

市城市管理局

您好,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落实,城阳区滨海路779号星河湾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于2015年4月份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手续,按照当时实行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因该小区未配建政策性保障住房,定性为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费按照市场调节价经评标专家评定收费标准为4.9元/平方米/月,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约定,业主在购房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已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签字确认。

按照2018年7月21日实行的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别墅之外的住宅都属于普通住宅。普通住宅界定标准重新调整后,星河湾小区应当属于普通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费应按照2019年9月15日下发的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予以调整到政府指导价以内,即带电梯物业服务费最高不超过3.02元/平方米/月。

对此,2019年10月份城阳区物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均向星河湾物业公司提出下调物业服务费的要求,但星河湾物业公司以该项目是按照非普通住宅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且户型面积较大,不属于普通住宅为由,未对物业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鉴于星河湾物业公司不予下调物业服务费问题,2019年11月26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退款告知书》,责令星河湾物业公司退费。收到《责令退款告知书》后,星河湾物业公司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2020年3月5日经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停止执行《责令退款告知书》。2020年11月4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再次下达《责令退款告知书》,责令星河湾物业公司退费。收到《责令退款告知书》后,星河湾物业公司再次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8月2日经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撤销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下达的《责令退款告知书》。目前星河湾小区1号园、2号园物业服务费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4.9元/平方米/月执行。您如果还有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可通过“青岛城管”微信公众号的“全民城管”模块或“点·靓青岛” 微信小程序进行有奖举报,感谢您的参与。

2022-12-15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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