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局长好,有规定只能补缴不超过3年的社保,超过3年需要法院文书。个人觉得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看待。假设职工一直在企业工作,工作了五年或者十年企业一直未给投保。现在需要补缴的话,只可以补不超过3年的社保。但是企业是支持和配合的,这样再让劳动者去法院起诉的话,一是费时费事,二是对企业也不公平。
再就是既然有规定补缴社保时如果企业注销了,可以找行业主管部门,但是老百姓怎么才能知道哪个是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呢?企业性质除了国企就是私企。那么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企业属地的镇街吗?还是政府的哪个职能部门呢?谢谢!

刘传华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根据国家、省级人社部门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您单位可提供以上部门的法律文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办理相关补缴业务。
因社会保险费是由单位及个人共同缴纳,原欠费单位注销已无法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所以不允许进行补缴。如原欠费单位存在关联单位(含转制、兼并、破产管理人、原单位主管部门等)可以按照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感谢您的参与!
2023-08-30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