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高军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您好,感谢您对能源集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关于您反映的供热不达标退费问题,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如果您还有供气、供热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可拨打能源集团24小时服务热线96556,也可通过“青岛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集团范围内服务事项,感谢您的参与。
2024-08-29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