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员工下班后继续值班至次日上班,次日也不让补休继续上班,如职工遇到夜间值班(15小时),连续两天一夜工作38.5小时,值班当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值班没有任何1.5倍或两倍工资及其他形式的补贴,也没有任何调休。请问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刘学俊党组书记、局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另外,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感谢您的参与。
2024-10-18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