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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供暖时间的建议

匿名用户 2025-08-20

《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时间为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但经过年的实践,发现存在“开的晚,停的迟”、“ 供暖期偏长”等问题。我市从2009年开始,实施了“看天供热”,以应对11月上旬的寒流和次年4月份的“倒春寒”。根据气象记录,我市在3月下旬会出现气温升高现象频率多,“倒春寒”几率低,即使有,时间也短,影响极小。所以几乎没有因天气实施提前供热、停热的行动。

每年进入3月以来,虽然距离停暖期还有一个多月,家里的暖气片就没有热过,手一摸总是凉的,但是家里温度也能保持20-25度以上。室温达标,但缴费一分都不能少。

从科学的角度分析原因,进入三月份,冬至已过3个月了,太阳回归北半球,白昼日照时间大幅度增加,太阳斜射度变小,所以虽然室外温度不高,但是室内日照的提温效应明显,即使没有暖气,室内也可以保持20度以上。同理,11月份,距冬至仅有1个月,太阳回归南半球,室内日照提温效应很差,室内没有暖气,室温可以降到15度左右,要经常开空调取暖。

综合上面所述:供暖期的制定,不能只根据室外气温来制定,还要兼顾太阳对室内提温效应。建议根据自然客观规律和居民的切实感受,科学地制定供暖期:11月12日至次年3月12日较为合理。再配合“看天供暖”机制,简化启动程序。既能保证居民温度舒适,又能节能减排,节省居民开支。希望相关部门提出是否提前供热和提前停热时间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另外建议加快推进供热表,居民可以很据自己需求自由使用供热,彻底解决居民对供热时间要求不统一的的麻烦。

刘高军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您好,感谢您对青岛能源集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落实,青岛市供热时间是在充分考虑了青岛市气候特点、人体舒适度和供热成本等诸多因素,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并在《青岛市供热条例》确定的。《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

针对您提出的修改供热时间和加快推进供热计量的建议,我们也将作为意见、建议,向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反映。如果您还有供气、供热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可拨打能源集团24小时服务热线96556,也可通过“青岛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集团范围内服务事项,感谢您的参与。

2025-08-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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