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时,若存在轻微历史遗留问题(如曾漏报一次非关键信息),能否通过承诺制快速办理,而非要求反复补材料?

隋朋铎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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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注销登记:(一)申请书;(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可以咨询青岛市民中心热线0532-66200000,也可以咨询所在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10-21 1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