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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减免问题

匿名用户 2017-10-26

2012年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九条“普通住宅”空置一年以上的房屋,物业费才可以减免10%-20%。

普通住宅范围是只是经济适应房等类别吗?毕竟是太少了吧?绝大多数的商品房住宅是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吧?

规定中又说 “非普通住宅的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协商确定减免”。实际上,多数物业协商的结果就是不减免。

杜本好副局长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网友您好!按照《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是指包含保障性类住房的区域。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是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市场行为环境下对于非普通住宅物业费减免问题,还是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下一步,我们将认真采纳社会各界建议,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调研和完善,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

2017-11-2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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