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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女性,1955年生于青岛市北区,现青岛国企业,1972参加工作,33年工年龄。现如今无房户,退休,单身,无房户证件书20余年至今。从经济适用房就申请过,因条件不复未从批准,廉租房工资高出,又未从批准。至今公租房登记开始,一批批落榜。原因“评分低”,工资高,评分低。我今年已经63岁了,请问到底我哪年哪月“评分高了工资低了哪”工资年年长,可是住房分又不会长高。请问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我本人能感受到国家“公民住房权益,老年代人,享受新时的待遇吗?”。期盼得到关切。此致!

匿名用户 2018-03-14

高健区委副书记、区长

市南区政府

网友您好!根据现行青岛市保障房政策《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文件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6元/月);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1380元/月)标准;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现行评分标准依据《青土资房字{2017}118号》文件规定,建议您咨询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2018-04-0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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